(2014)连少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少民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79年生。委托代理人苏祥好,连云港市新浦区云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1981年生。委托代理人陈润生,男,1955年生。委托代理人陈志刚,男,1984年生。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巡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相旭东审 判 员 赵克霞代理审判员 李叶葳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双迎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