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民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蔡震、周彦军、李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蔡震,周彦军,李林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灵武市。法定代表人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爱华、马娟,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震,男,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周彦军,男,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李林,男,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蔡震、周彦军、李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案外协商。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宁夏惠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生中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