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绍斌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斌,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刘明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32号原告刘绍斌,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4日。委托代理人熊英俊,四川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雒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子仪,男,该公司党支部副书记(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石睿,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明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斌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绍斌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绍斌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8832.00元,减半收取34416.00元,由原告刘绍斌负担;本案鉴定费47000.00元、公告费560.00元,共计47560.00元,由原告刘绍斌负担。审 判 长 袁开信审 判 员 宋开新代理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贺志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