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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与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晔、杜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晔,杜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机构代码:85110618-8。法定代表人:崔国强。被告: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78494048-9。法定代表人:王晔。被告:王晔,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号码340721195711210313。被告:杜俊,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号码34070219670307051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铜陵亿亨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王晔、杜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市铜官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 敖审判员 杨 莉审判员 迟友林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管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