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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公路管理站与张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县公路管理站,张久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157号申请人承德县公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邹庆强,站长。被申请人张久峰。申请人承德县公路管理站与被申请人张久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承德县公路管理站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任丽军名下被申请人张久峰驾驶的冀HG54**号(冀HG6**)号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任丽军名下被申请人张久峰驾驶的冀HG54**号(冀HG6**)号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允许使用,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抵押、质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志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