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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刑执字第2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文永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文永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2559号罪犯王文永,现押于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2日作出了(2012)杭临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永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12年9月5日以(2012)浙杭刑终字第5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9月20日送浙江省南湖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4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南湖监狱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后至2014年4月间,经教育,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劳务加工劳动,能积极地完成交给的任务。获2013年度监狱表扬。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文永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记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王文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文永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