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颖其他合同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74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阳光怡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颖。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颖银行存款人民币8,879.5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宝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爱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