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北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北初字第45号原告:尹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颍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