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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北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北初字第45号原告:尹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同居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贾颍伟人民陪审员  徐富然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