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来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滁州市建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建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来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滁州市建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厚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甄长安,该公司项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俊,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滁州市建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