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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006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0060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明少杰。被执行人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婉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东西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方神马实业(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 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