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平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贵州华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华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华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阳市中华北路XX号XX大楼XX楼B1座。组织机构代码:21459XXX-4。法定代表人黄益龙,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泓敏,贵州青蓝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住所:平坝县乐平乡补陇村。法定代表人吴高勇,职务: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平民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及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贵州华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了贵州华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平坝县乐平乡大源煤矿银行存款等合法收入人民币212765.8元(含案件款209720元、执行费3045.8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用以偿还其对申请人贵州华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尚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真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