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立调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分社诉刘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信用社,刘世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立调字第1699号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信用社。住所地:宜宾县征远乡。代表人:雷秀超,该社主任。被告:刘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信用社与被告刘世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信用社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征远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