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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二初字第0288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张红与沈阳市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张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二初字第02880号原告:沈阳市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向工街108号。负责人:韩景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骥,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劳动路1-3号343室。身份证号:210104198206205236委托代理人:盛兴,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天后宫路****号***室。身份证号:2101041986********。被告:张红,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向工街**号***室。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沈阳市房产经营总公司物业中心诉被告张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但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霄霄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立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