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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松柏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松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3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葩金路3号。法定代表人:苏淦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赛君,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冈市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冈市庆丰西路。法定代表人:段世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建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能斌,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松柏,居民。委托代理人:肖建雄,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冈市展辉房地���开发有限公司、黄松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邵中民三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平代理审判员 米 佳代理审判员 文党蘋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