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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闽刑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刘华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刘华桥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华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闽刑执字第205号罪犯刘华桥,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2010年9月1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认定刘华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教唆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刘华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2010年12月2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刘华桥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刘华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7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华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在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方面,于2013年10月1次被扣2分。参加各项教育,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013年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另查明,罪犯刘华桥服刑期间月平均消费人民币470元,并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本院审理期间,该犯执行部分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消费台账、家庭困难证明、缴款单据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刘华桥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华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原判数罪,服刑三年二个月,虽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监狱年度表扬二次,但其改造表现不稳定,距呈报减刑前四个月有违规行为,且消费高于正常消费标准,与该犯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明显不符。综合考虑该犯的服刑表现、原判情况及财产刑执行情况,应予从严。刑罚执行机关建议提请该犯的减刑幅度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华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2033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晓云审判员  李培新审判员  林标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柱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知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