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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与张庆泽、董淑清、原永松、张蓓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张庆泽,董淑清,原永松,张蓓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518号原告: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68号。法定代表人:王华钊,行长。委托代理人:闫永山,职工。委托代理人:梁春凯,职工。被告:张庆泽,男,汉族,现住荣成市。被告:董淑清,女,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原永松,男,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张蓓蕾,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展支行诉被告张庆泽、董淑清、原永松、张蓓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