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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刘家彬与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彬,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68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彬,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家彬与张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04)户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89.57元及利息5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7928元给付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其余之款予以放弃,该案件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户民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