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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督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骆中林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支付令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骆中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新法民督字第223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骆中林,男。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3日在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期3年,月利率9‰。因被申请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清偿本息。为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8,982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借据以支持其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骆中林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新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8,982元。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175元,由被申请人骆中林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