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苍商特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赵汉元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赵汉元,黄节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苍商特字第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责人:缪仁瑞。委托代理人:林少丹。被申请人:赵汉元。被申请人:黄节金。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书乐进行了审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称,2012年7月9日,被申请人赵汉元、黄节金、借款人许海棠与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N033020120120059838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1.借款人许海棠向申请人借款41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止;2.借款利率按照合同签订日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15%和17%(即利率为6.9%和7.02%),直至到期日;3.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1日;4.贷款人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计收罚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复利;5.借款的担保方式采取抵押方式,对应《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33020120120059838;6.借款人违反合同项下义务,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宣布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到期2012年7月9日,被申请人赵汉元、黄节金与申请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3020120120059838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1.为借款人许海棠与原告形成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11万元整;2.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限自2012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止;3.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上述最高额合同由各方签章后已于2011年7月21日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取得他项权证。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认后,申请人按约向借款人发放了400万元的贷款,因借款人许海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到期无力偿还本息,根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目前尚欠申请人贷款本金300万元及2014年7月4日起的利息,还款能力也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我行多次催收无果,已严重影响申请人资金安全。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请求裁定:对被申请人赵汉元、黄节金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房产(房产证号为苍房权证苍字第002283**,00228320号,房产建筑面积为317.25平方米,土地证号为苍国用(2012)字第001-06**号,使用权面积为35.52平方米)即抵押财产予以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68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赵汉元、黄节金未提出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的异议期内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申请人赵汉元、黄节金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的房产为债权设定抵押并经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申请人对抵押物的变卖或拍卖所得款在685万元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经依约发放贷款,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汉元、黄节金以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68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59750元,减半收取29875元,由赵汉元、黄节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黄书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戴美洁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