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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法执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珂与王艳帅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珂,王艳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七法执字第1358号申请执行人王珂,女,汉族,2001年3月20日生。法定代理人杨黎,女,汉族,1977年10月22日生。被执行人王艳帅,男,汉族,1977年9月7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艳帅抚养费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少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王艳帅未在法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艳帅的银行存款1208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