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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冯志健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冯志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立民终字第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谭锦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志健,男,汉族,1980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为佛山市三水区,为查清事实,本案应由三水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军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