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柱明,刘广路,郭菊,郭先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刘柱明,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前么头木器厂职工,现住深州市东安庄乡西景明村。委托代理人:王旭东,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剑锋,河北天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路,男,汉族,深州市东安庄乡北景明村农民。被告:郭菊,女,汉族,深州市东安庄乡北景明村农民。被告:郭先存,男,汉族,深州市东安庄乡北景明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柱明与被告深刘广路、郭菊、郭先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柱明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柱明负担。审判长  王荣江审判员  赵贵山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满会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