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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阿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闫廷禄与刘明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廷禄,刘明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阿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闫廷禄。被告刘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廷禄诉被告刘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