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阿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闫廷禄与刘明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廷禄,刘明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阿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闫廷禄。被告刘明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廷禄诉被告刘明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李在兴审判员 陈广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