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万光与薛景喜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万光,薛景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郑万光,男,1993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薛景喜,男,1957年7月20日生,汉族。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3)滑民二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万光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薛景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景喜有车牌号为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薛景喜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一辆予以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张兴政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