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法恢字第14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2014)兴法恢字第14号陆廷专与唐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廷专,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法恢字第14申请执行人陆廷专被执行人唐智申请执行人陆廷专依据(2013)兴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标的:30000元,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唐智于2014年7月15日自动履行执行款21000元,余款9000申请人陆廷专表示自愿放弃。本院于7月15日支付给申请人陆廷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民初字第3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韦 薇审判员 陈勋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 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