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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XX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XX肖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2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江路南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60098-5。代表人蔡敏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肖。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上诉人XX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