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XX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XX肖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2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黄浦江路南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460098-5。代表人蔡敏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肖。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上诉人XX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福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包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