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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梁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梁某。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