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88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双,女,1987年1月13日出生于辽宁省新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新民市,捕前住沈阳市铁西区。曾于2011年9月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4)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薪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双在沈阳市铁西区其租房处,容留王某共同吸食冰毒。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双在沈阳市铁西区其租房处,容留王某、金某共同吸食冰毒。2011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双在沈阳市铁西区其租房处,容留王某、金某共同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双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王某、金某证言、被告人张双身份证明材料、被告人张双前科劣迹材料、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辨认笔录、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被告人张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张双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双犯有同类前科,本院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月25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秀哲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