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前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海霞诉被告吴增亮、闫建忠、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海霞,吴增亮,闫建忠,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前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曹海霞,女,汉族,现住临河区。被告:吴增亮,男,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被告:闫建忠,男,汉族,现住乌拉特中旗温更镇。被告: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法定代表人:王强,董事长。被告: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特中旗温更镇。法定代表人:李继成,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曹海霞诉被告吴增亮、闫建忠、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吴增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履行地在乌拉特中旗,故本案应移送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闫建忠、吴增亮与被告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在2012年签订了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温更铁矿选矿厂场平工程穿爆、挖装、运输委托协议,后吴增亮将该工程中的穿孔爆破石方工程交由原告曹海霞来完成。协议中约定工程地点: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温更一队汗乌拉铁矿;争议解决方法“若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裁决。本院认为,被告闫建忠、吴增亮与被告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内蒙古海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温更铁矿选矿厂场平工程穿爆、挖装、运输委托协议与本案有关联性,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管辖在乌拉特中旗,且吴增亮在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已经对内蒙古众泰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 睿代理审判员 柳海梅人民陪审员 丁瑞虹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宝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