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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相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隋炳波与李冰、王永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炳波,李冰,王永山,宋军,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隋炳波。被告李冰。被告王永山。被告宋军。被告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炳波诉被告李冰、王永山、宋军、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隋炳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