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相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隋炳波与李冰、王永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炳波,李冰,王永山,宋军,姜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相民初字第250号原告隋炳波。被告李冰。被告王永山。被告宋军。被告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隋炳波诉被告李冰、王永山、宋军、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炳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隋炳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