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9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被告人蒋××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河东检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合并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蒋××在河东区六纬路沸腾传奇饭店厨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发生纠纷,蒋××用菜刀将陈××砍伤,造成陈××左手腕部、脸部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腕部软组织损伤、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头状骨、月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蒋××投案自首。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李××、任一×、任二×的证言;鉴定结论,扣押清单,医院诊断证明,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照片,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情况说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蒋××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蒋××在河东区六纬路沸腾传奇饭店厨房内,因琐事与被害人陈××发生纠纷,蒋××用菜刀将陈××砍伤,造成陈××左手腕部、脸部受伤。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陈××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腕部软组织损伤、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头状骨、月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学鉴定中心医学伤残评定意见书,鉴定为陈××左手五指活动严重受限Ⅷ(8)级伤残;左腕关节活动严重受限Ⅹ(10)级伤残。案发后,被告人蒋××投案自首。庭审后,被害人陈××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撤诉,另行诉讼。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害人陈××的陈述,证实:2014年2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在河东区六纬路沸腾传奇饭店厨房内,其被蒋××用菜刀砍伤的事实。2、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在河东区六纬路沸腾传奇饭店厨房内,陈××被蒋××用菜刀砍伤,其将菜刀抢下的事实。3、证人任一×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在河东区六纬路沸腾传奇饭店厨房内,陈××被蒋××用菜刀砍伤,李××将菜刀抢下的事实。4、证人任二×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在河东区六纬路沸腾传奇饭店厨房内,陈××被蒋××用菜刀砍伤,其和李××将陈××送到医院。5、鉴定结论、医院诊断证明,证实:陈××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腕部软组织损伤、尺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头状骨、月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学鉴定中心医学伤残评定意见书,鉴定为陈××左手五指活动严重受限Ⅷ(8)级伤残;左腕关节活动严重受限Ⅹ(10)级伤残。6、扣押清单、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照片,证实:作案工具及被扣押的情况。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蒋××投案自首。8、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蒋××的身份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相关情况。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调取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无视国家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蒋××在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蒋××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尚未赔偿,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建立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人民陪审员 赵云刚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