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5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海林柯液压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05253号申请执行人海林柯液压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xx。法定代表人程素莲,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x。法定代表人方志群,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海林柯液压技术(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209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珊星电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富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