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阿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护勋与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护勋,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张护勋,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兴安盟阿尔山市。法定代表人:赵小彬,职务:经理。张护勋与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阿尔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阿劳人仲裁字(2014)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张护勋于2014年6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2014年7月24日,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将执行款4,700.00元交至法院,申请人张护勋已领取该笔执行款。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阿尔山市隆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晓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