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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罗某某罗某某(取保)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146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6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于2014年5月14日被羁押,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4)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分行申办了一张卡号为62XXXXXXX11037的牡丹信用卡后,将该卡交给其哥哥被告人罗某某用于资金周转。被告人罗某某为了从银行套取资金转借他人谋利,以1.5%的手续费从POS机套现资金,再以8%的利息转借他人赚取差价。该卡于2013年7月11日开始欠款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且超过三个月,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仍未还款。截至2014年5月7日,该卡欠款总额为人民币62857.15元,其中本金49799.67元,利息8308.48元、滞纳金4749元。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归还全部所欠款项,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陈峰的陈述,报案材料,委托书,营业执照,信用卡开户及交易明细等书证材料,催收记录,还款凭证及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还清欠款,并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罗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列两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乔吉顺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祯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