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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中法民四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民四初字第7号申请人: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蔼林。委托代理人:伍浩彬。委托代理人:陈理。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思民。申请人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江仲经字第01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为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珠高速公路江门段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健文审 判 员  黄国坚代理审判员  张媛花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朝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