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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监字第01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禹晋永犯合同诈骗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一中刑监字第01806号禹晋永: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一中刑终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一、二审刑事裁判,将案件发回重审。你的申诉理由是: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一、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据,致裁判错误;二审法院将你的上诉内容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归纳不清,致裁判错误;二审法院对《公证书》等相关证据的审查认定错误;二审裁定书回避你在一审程序中请求对2012年7月25日、8月18日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的签名进行鉴定;二审法院对张天伴等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进行确认错误;一审判决认为梁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相关行政许可非法,二审裁定予以维持错误;二审法院回避相关新证据,导致事实不清等。综上,一、二审裁判定性错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提出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出具的证明不具有证明力,一、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据,致裁判错误的申诉理由,梁山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出具的证明系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一、二审法院采信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你的此项申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提出二审法院将你的上诉内容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归纳不清,致裁判错误的申诉理由。二审程序中,你的刑事上诉状140余页、你委托的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计20余页,二审法院就上诉书面意见进行概括归纳并予以评判并无不妥,你的此项申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提出二审法院对《公证书》等相关证据的审查认定错误的申诉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你犯合同诈骗罪有你的供述、中科软股份公司的控告书、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能够证明你犯合同诈骗罪。《公证书》等相关证据不能否定你犯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本院对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你提出二审裁定书回避你在一审程序中请求对2012年7月25日、8月18日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的签名进行鉴定的申诉理由。经审查,讯问笔录由两名侦查人员依法制作,也经你签字确认,能够证实上述讯问笔录系侦查机关依法作出,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也与上述讯问笔录相吻合,且上述讯问笔录经庭审举证、质证,一、二审法院经审查对上述讯问笔录予以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一、二审程序及申诉审查程序中,你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你的主张。故你的此项申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提出二审法院对张天伴等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进行确认错误的申诉理由,证人证言系证人对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的反映,由于记忆等原因而造成某些细节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符合常理,且张天伴等人的证言所证实的内容与案件整体事实并不矛盾,能够证明一、二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本院对你的此项申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你提出一审判决认为梁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理的相关行政许可非法,二审裁定予以维持错误的申诉理由,梁山县政府及其下属部门针对凯爱投资公司在该县所办理的许可证等作出的证明材料及证人薛兆福等人的证言证实了上述许可证等系违规、越权办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客观表述上述许可证非真实合法并无不妥。你的此项申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你提出二审法院回避相关新证据,导致事实不清等的申诉理由,二审程序中你的辩护人所提交证据不能否定二审裁定对你所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及性质的认定,本院二审对相关证据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