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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11号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坤,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丙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34元,减半收取为15517元,由宿州市万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梁化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雷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