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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牧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王运立于湘味轩、秦康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立,湘味轩,秦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牧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王运立,男,1963年12月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湘味轩,位于新乡市北干道西段路北九鼎美庐。被告秦康,男,成年,住湘味轩酒店。原告王运立诉被告湘味轩、被告秦康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湘味轩”工商登记信息为“新乡市湘味轩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位于牧野区宏力大道九鼎美庐5号楼;“秦康”身份证登记信息为“秦某某”,身份证号410721XXXXXXX0513。故本案湘味轩、秦康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运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30元,于本裁定书生效后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彦春审判员 : 王 玲审判员 :陈青青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卢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