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罪犯吴玉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玉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665号罪犯吴玉林,男,1986年5月6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绥宁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邵中刑初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玉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2万元。2005年1月4日交付执行。2007年9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2009年1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4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吴玉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吴玉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玉林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吴玉林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玉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3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黄 勇代理审判员 谢 琼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