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张盈与王岩、石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盈,王岩,石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119号申请执行人张盈被执行人王岩,被执行人石磊,申请执行人张盈与被执行人王岩、石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铁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盈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岩、石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逾期,被执行人王岩、石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石磊在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盈请求冻结石磊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石磊在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工资收入。二、冻结期限2014年8月1日-2015年2月1日。三、本院(2013)铁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边 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希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