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德新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明成与骆余赢、钱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成,骆余赢,钱绿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德新民初字第247号原告李明成。被告骆余赢。被告钱绿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成与被告骆余赢、钱绿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贝海滨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隆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