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杨红与杨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三峡执字第00167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被执行人杨军。申请执行人杨红与被执行人杨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军名下位于宜昌市开发区深圳二路9-14-50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24999)所有权及其占用分摊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杨红(身份证号为420502197303211121)名下。二、申请执行人杨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红秀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旻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