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陕西天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34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天弘公司)。住所地:本区龙背乡油陈村。法定代表人袁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下简称省四建)。住所地:本城区朝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柏峰,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本城区老城街132号,系该公司省四建法律顾问。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省四建未按上述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天弘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省四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之义务,但被执行人省四建未自觉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申请人省四建执行回案款案款280900元,并已足额返还申请执行人天弘公司。本案执结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刘娟洁审判员 杨李军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