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法执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张祥与腾秀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腾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法执字第307-2号申请执行人张祥,男,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被执行人腾秀云,女,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祥与被执行人腾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判决被执行人腾秀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张祥执行款835767.49元,现已执行13200.00元,因被执行人腾秀云工资被社保部门停发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835767.49元,剩余未执行数额为822567.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