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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滦民初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1280736e-168d-4427-8846-4db12d9b1daa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芝,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898号原告王凤芝,女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贾城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芝与被告承德新新康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芝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凤芝负担。审判员  张东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勇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