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民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0656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系曹某父亲)。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后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