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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民一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季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民一初字第1525号原告:季某,居民,(临沭第一城)。被告:姜某,居民。原告季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程玉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被告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诉称:2009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之后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男孩“季润某。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经常吵闹,造成感情破裂。2012年5月17日订立离婚协议,但政府未予办理离婚。2012年5月21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同年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未能和好,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被告姜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一、我与原告婚后感情日以加深。原告离婚是因为被告与原告的父亲产生矛盾。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后,经亲友劝说,双方和好,之后被告将户口从东北老家迁到临沭,并打算生育二胎。今年六月份因故与原告的父亲发生纠纷,原告只好再次起诉。我们婚后建立了比较深厚的夫妻感情。二、尽管原告的家人绝情,但为了孩子能有完整的家,能够健康成长,还是想给原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因此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互认识。之后,被告入赘到原告家生活。××××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季润某。因产生家庭矛盾,原告于2012年5月21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同年6月13日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和好,共同生活。2014年6月被告与原告的父亲产生矛盾,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以抚养孩子为条件同意离婚,但对于子女抚养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季某与被告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玉光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