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潘卫斌与博海方舟(上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卫斌,博海方舟(上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4122号原告潘卫斌,男,1981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被告博海方舟(上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跃进南路XXX号XXX幢XXX室(光明米业经济园区。法定代表人崔宣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卫斌诉被告博海方舟(上海)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卫斌于2014年7月24日以需搜集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卫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7.5元,由原告潘卫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杰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孔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