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陈桂红与赵前来、石启英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桂红,赵前来,石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保字第00271号申请人:陈桂红。被申请人:赵前来。被申请人:石启英。申请人陈桂红因与被申请人赵前来、石启英发生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前来所有的挂靠于蚌埠市经纬船务有限公司的“恒通268”轮或保全被申请人赵前来、石启英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陈桂红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桂红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陈桂红的海事请求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赵前来所有的挂靠于蚌埠市经纬船务有限公司的“恒通268”轮,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赵前来、石启英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的财产;三、申请人陈桂红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毅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