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7-2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熊永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熊永振,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30号原告: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中心南楼158室。负责人:武合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振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干,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永振,农民。委托代理人:艾红兵,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忠琴,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第三人: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二路特九号。法定代表人:武合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振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干,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被告熊永振、第三人湖北虹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案情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许安源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丹 来源: